一、简介: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企业家、科技管理干部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1978年6月,中国科协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科普创作座谈会,茅以升、华罗庚、于光远、刘述周、高士其、董纯才、王子野、王文达、温济泽、王麦林、章道义等科教出版界领导人和科普作家、编辑家300多人发起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普及创作协会”筹委会。
1979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中国科学技术普及创作协会。
1984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990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经中国科协批准,更名为“中国科普作家协会”。
1999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007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012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016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020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先后产生了八届理事会。茅以升、高士其、董纯才、温济泽、成思危、宋健、王麦林、章道义、张景中先后出任名誉会长;董纯才、温济泽、叶至善、张景中、刘嘉麒、周忠和先后任理事长。
协会目前设有29个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全国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除外)成立了科普作协,全国一级的会员人数约4700余人,省市一级的会员约3万余人。
二、协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科普作家等热心科普创作的人士,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繁荣科普创作,不断壮大我国的科普创作队伍,提高我国的科普创作水平服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业务范围:
(一)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开展科普创作、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发现和培养科普创作人才,发展壮大科普创作队伍。
(二)围绕我国社会文明建设进程和社会与时代发展的需要,有重点地组织编创各种科普精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以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通过主办、合办或协办科普杂志,报纸科普专刊、专栏,广播、电视科普节目,科普画廊、科普展览等科普宣传阵地,为会员提供更多发表科普作品的平台,繁荣科普创作。
(四)通过办好会讯,开展科普评论、征文和竞赛等活动,推动和指导科普创作,促进科普创作水平和科普作品质量的提高。
(五)扩大协会、会员与社会的联系,满足公众对中国科普作协及其会员、作品、成果的探求;及时反映、反馈科普市场的供需情况;为广大会员提供即时交互活动的场所;加强协会与会员的沟通、联系;接受会员的约束监督。
(六)及时向政府反映科普作家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政府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接受政府的委托,开展有关科普创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根据会员从事科普创作和科普宣传出版的需要,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九)根据社会需求以及自愿和互利的原则,与国内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作编创科普作品或共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四、会员: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 在科普创作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发表过一定数量并具有较高质量的科普作品的作者、译者、美术工作者和评论工作者;
2.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学识水平,并编发有相当数量、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作品的编辑和编导人员;
3. 科普创作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全国性科普评奖或其它类似级别评奖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作者、译者和责任编辑;
4. 热心倡导、支持科普创作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企业家、出版家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工作干部;
5. 热心科普创作并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作家、美术家、摄影家、编审和编导人员以及为本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显著贡献者,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直接发展为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二)学生会员:在科普写作及科技发明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在校大学生,可申请入会为学生会员。
(三)单位会员:同本会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工商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科普作家协会
中文简称:中国科普作协
英文译名:China Science Writ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SW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企业家、科技管理干部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科普作家等热心科普创作的人士,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繁荣科普创作,不断壮大我国的科普创作队伍,提高我国的科普创作水平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普创作、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发现和培养科普创作人才,发展壮大科普创作队伍。
(二)组织编创科普精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以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主办、合办或协办科普杂志,报纸科普专刊、专栏,广播、电视科普节目,科普画廊、科普展览等科普宣传阵地,为会员提供更多发表科普作品的平台,繁荣科普创作。
(四)通过办好会讯,开展科普评论、征文和竞赛等活动,推动和指导科普创作,促进科普创作水平和科普作品质量的提高。
(五)扩大协会、会员与社会的联系,满足公众对中国科普作协及其会员、作品、成果的探求;及时反映、反馈科普市场的供需情况。
(六)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普作家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党和政府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接受党和政府的委托,开展有关科普创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优秀科普作品奖”评奖活动。
(九)与国内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作编创科普作品或共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十)举办其他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和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科普创作并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作家、美术家、摄影家、编辑家以及为本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显著贡献者,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五)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个人会员:
1、在科普创作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发表过一定数量并具有较高质量的科普作品的创作者;
2、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学识水平,并编发有相当数量、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作品的编辑和编导人员;
3、科普创作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全国性科普评奖或其它类似级别评奖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作者、译者和责任编辑;
4、热心倡导、支持科普创作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企业家、出版家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工作干部;
(六)高等院校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在科普写作及科技发明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经申请可成为学生会员;
(七)与本会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工商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单位会员。
(八)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同时提交相关作品;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会的支持和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本会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及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职务;常务理事三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理事职务,同时终止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届内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内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可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理事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可行使的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组织筹备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拨款和项目经费;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和项目经费;
(四)国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7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